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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管理办法

2020-10-27  10: 02    来源: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管理,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中红字〔2012〕39号)等有关文件,以及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表达其逝世后无偿捐献器官用于救治器官衰竭患者的意愿,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本办法不适用于活体器官捐献。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登记管理工作。省级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市、县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业务咨询和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工作。

第三章 志愿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登记:

(一)到就近管理机构填写并递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见附件1);

(二)登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登记。此网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的官方网站;

(三)通过邮寄、传真等形式向管理机构递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是记录登记者器官捐献意愿的载体。登记者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向各级管理机构递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通过审核,获得实体登记卡;

(二) 登陆网站提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审核通过后,网上生成电子登记卡,同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索要实体登记卡。

第九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编号规则以《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4号)规定为主要依据,做适当调整完善,号码由1个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纸质登记表申请者编号字母为“Z”,网上申请者编号字母为“W”,第1、2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86),后10位数字代表登记序号。本办法发布前登记的相关资料,各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编号。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享有捐献身体全部或部分器官的权利,以及变更及撤销捐献意愿的权利。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可通过登录网站提交、向各级报名登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等途径变更、撤销器官捐献登记意愿。

第十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享有下列知情权:

(一)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和工作流程的权利;

(二)查阅本人登记信息的权利。

地方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保障登记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应保证所登记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过登录网站修改、递交书面申请等方式进行变更。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按户籍所在地)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管理工作。纸质版志愿登记者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网上志愿登记者如索要实体登记卡,省级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寄出。各级管理机构负责保存本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在捐献状态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首先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核实其志愿登记信息,之后再进行后续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每月对志愿登记者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加强与志愿登记者的联系,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登记信息仅供经授权的工作人员用于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确认、数据统计、科学研究及决策支持等。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未经登记者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