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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红十字会省灾后重建办关于中国红十字系统援助甘肃省灾后重建第一期(民房、卫生)项目的通知

2008-11-07  00: 00    来源:    责任编辑: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红十字会、发改委 :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与省政府签署的《灾后恢复重建第一期项目备忘录》和中国红十字会与省红十字会、有关市州政府和红十字会签署的《中国红十字会援助汶川地震甘肃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第一期项目协议书》,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北京市红十字会同意帮助陇南市武都区、文县、康县,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清水县开展地震中毁损的民房、村民活动室、村卫生站、乡村学校、乡镇卫生院和天水市备灾中心等灾后重建项目。第一期援助资金共计28853.73万元。因我省对灾区进行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而且调整幅度较大,所以援建的教育项目待布局结构调整后再另行通知。第一期民房和卫生项目资金共计16187.48万元。现就具体项目、资金拨付、具体要求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助项目及资金    1、省上对3市9县上报的灾后重建民房、卫生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经报请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北京市红十字会批准,同意陇南市第一期援助资金9216.38万元,其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6201.4万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909.58万元,北京市红十字会105.4万元;甘南州第一期援助资金4622.3万元,其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4516.3万元,北京市红十字会106万元;天水市第一期援助资金2348.8万元,全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援助。各援助项目、建筑面积及援助资金等详见附件1-18。    2、由于部分援建的卫生院项目先期已安排了国债资金,故要求各市州将国债资金与红十字会系统援助的资金配合使用,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作用。    二、资金拨付    1、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援助5·12地震甘肃灾区灾后重建第一期项目协议书要求,援助方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首付项目经费75%至甘肃省红十字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其余的25%。    2、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项目县接到通知后将具备开工条件项目的材料(包括设计、项目立项报告、当地政府批复等)汇总至市州红十字会,由市州红十字会上报省红十字会,经省红十字会审核后将援助方首付的资金按照该项目75%的50%拨付给受援市(州)红十字会,根据工程进度再拨付首付剩余的50%,待项目竣工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并经援助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资金。    三、具体要求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章程,要求独立实施中国红十字会援助项目,确保项目资金在红十字会系统封闭运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县区必须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核定人员编制,配备得力领导和专职干部,设立专门帐户。省红十字会收到项目实施县机构编制部门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批件和干部任命决定后再拨付项目援助资金,以保证重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2、各项目核定的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有节余可用于该项目医疗仪器设备的配备,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3、请受援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抓紧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开工准备,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审批表中的时间按期完工。援助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理、招标、验收及建成后项目冠名等(冠名另行通知),必须符合项目协议书的要求。援助项目造价、建设面积、所需经费等必须按照项目审批表和项目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红十字系统援建民房、卫生项目汇总表.xls       2.武都民房.xls           3.武都卫生.xls       4.文县民房.xls       5.文县卫生.xls       6.康县民房.xls       7.康县卫生.xls       8.舟曲民宅.xls       9.舟曲村民活动室.xls       10.舟曲卫生.xls       11.舟曲卫生站.xls       12.迭部民宅.xls       13.迭部卫生.xls       14.麦积区民房.xls       15.秦州民房.xls       16.清水民房.xls       17.秦安民房.xls       18.天水卫生.xls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