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将“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