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捐赠物资,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物资是依法募集和接受用于开展备灾、救灾、救助、人道服务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主要来源
1.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包括医疗用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电子设备、交通设备等。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物资。
3.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的物资。不接受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物资、权属关系不清的物资,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旧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接受方视情确定是否接收。
第四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1.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日常人道领域开展的赈济、救灾、救助、帮困活动。
2.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定向资助活动。
第五条 捐赠物资的接受
1.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受方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2.接受定向捐赠的物资,捐赠方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
3.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入账;由捐赠方提供证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凭据,接受方开具统一、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
1.捐赠方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分发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反馈。
2.捐赠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需要使用。
3.对于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可以依法进行义卖,所得收入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嘉峪关市红十字会备灾救助金。
4.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受、储存、运输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资助,也可以由捐赠方、受助方和接受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捐赠物资管理的内控机制
1.在嘉峪关市红十字会接受物资过程中建立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2.规范捐赠物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的操作流程。
3.通过日常监督、重点检查和实地盘点等方式,对捐赠物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4.接受捐赠物资以及开展相关救助活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5.接受方在接收、分配、使用捐赠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捐赠物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