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平台 >> 平凉市红十字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平凉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025-09-22  17: 22    来源:平凉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平凉市红十字会募捐、接受捐赠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捐赠款物财务工作手册》《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甘肃省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开展捐赠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做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并指导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可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工作,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四条 募捐类型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五条 资格与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需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法接受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紧急阶段按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办理。

第六条 募捐方式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募捐二维码;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

信息;

(四)采用其他合法公开募捐方式。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平台及红十字会官方平台发布信息。

第七条 合作募捐

各级红十字会与无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收支统一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核算管理。

第八条 募捐呼吁

市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市内发出募捐呼吁。县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账户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管理。捐赠人可通过“博爱通”小程序、网络支付、邮局汇款、现场捐赠、支票捐赠等方式捐款。

第十条 捐赠范围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有处分权的合法、自愿、无偿和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也可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境外捐赠物资到达口岸后的运输费由受援地承担,关于检验检疫手续,要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境内物资运输费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与资料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财产的种类(货币或实物)、金额、币种、数量、价值、使用意向、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实物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捐赠方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及公允价值凭证(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接受海关罚没物资的价值由转交海关提供物资公允价值。

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票据与证书

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可颁发捐赠证书。捐赠人匿名、无法联系或放弃票据的,尊重其意愿并记录。对于要求以敏感词汇等不符合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名义开具票据的,可不按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开具。

第十三条 不予接受情形

各级红十字会在收到捐赠意向后,须提交党组织或执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接受捐赠。以下捐赠不予接受,收到的捐赠款物,按原渠道退回:

(一)捐赠财产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二)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三)超出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目的的;

(四)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六)捐赠方无法提供捐赠实物质量合格、合法有效证明的;

(七)其他违法或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等化名的捐赠行为,以及其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原则

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特殊时期使用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尊重捐赠人意愿基础上,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依据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公布的灾区需求信息,合理调配使用,避免浪费。

使用募捐款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二)紧急救援与安置;

(三)群众受损房屋重建;

(四)公共服务设施恢复。

第十六条 采购规定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捐赠款采购物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会救灾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在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采购时,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需与受益方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项目竣工后受益方应出具资金使用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成本列支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各级红十字会及在编人员与该项目无关的经费支出。

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和上级红十字会有明确要求的,不得列支。

第十九条 用途变更

各级红十字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用途的,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约定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无明确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票据开具规定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有以下情况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捐赠方不能提供捐赠实物合法有效的公允价值证明的,只提供捐赠证明、证书,不计入捐赠收入,单独造册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相关披露,单独进行公示;

(二)对经确定由捐赠方与最终受助方直接交接的捐赠实物,未收到受助方的接收物资凭据、交接清单的视为未完成捐赠,不记入捐赠收入;

(三)红十字会系统内汇缴或拨付捐赠款物,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剩余财产处理

公益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按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理;无约定和意向的,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公益项目或转入备灾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拍卖或者变卖情况以及收入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与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救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使用捐赠财产须经过党组织或执委会集体决策,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应急阶段可由会领导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先行处置,事后及时履行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资料,接受审计和民政部门监督,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情况。

第五章   捐赠物资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入库登记

捐赠物资严格按规定填写入库单,注明品名、数量、价值等详细信息,有指定用途的明确列明后入库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四条 报废审批

物资超出使用期限或质量问题,提交党组织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票据开具与记录

接收捐赠物资5个工作日内清点完毕,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同意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票据的,尊重意愿并记录。

第六章  捐赠物资出库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配方案制定

各级红十字会依据捐赠人意愿、受益方需求和受益地红十字会申请,制定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方案。

第二十七条 用途变更规定

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意见且未签协议的,经党组织或执委会研究用于相同或相近项目并公开。

第二十八条 物资发运

需要向下级红十字会分配捐赠物资时,应填写《物资分配通知》《出库单》,经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签字后,方可发运。

第二十九条 收据管理

发出物资经受益人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向受益人索要接收收据,接收收据由受益人或受益单位接收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自行运送物资规定

捐赠人自行运送物资至最终使用单位,运费自担。捐赠人和受益人直接交接,红十字会未收到受益人接收物资收据的视为未完成捐赠,不开具票据,不记入捐赠收入。

第七章 委托采购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采购情形与监管

接受捐赠人捐赠资金后,如在应急救援阶段,需要紧急采购特殊专业物资、设备,且红十字会无此类专业知识和经验,可经党组织或执委会研究后委托相关有专业背景的单位、机构或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受委托机构或单位需向红十字会及时提供完整的采购手续及物品照片,红十字会需入档备查。红十字会对采购的物资、设备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结余资金处理

红十字会拨付委托机构或单位采购物资、设备的资金,受委托机构或单位在采购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不得擅自使用,需将结余资金返还红十字会。剩余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制度建设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开内容与周期

(一)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二)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保密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捐赠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平凉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