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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5-09-22  17: 29    来源:平凉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凉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严控项目风险,增强项目科学性,加强项目执行能力,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和支持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要以满足群众人道需求作为切入点和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按照“基层欢迎、群众满意、红会所能”的原则,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应面向社区、面向基层,并适当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应围绕红十字会的主责主业等工作开展。

第六条  项目申报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建立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代表性。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第九条  实施项目应在市红十字会官网公示。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筹资和管理服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须设立项目执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并尽量保持项目执行团队稳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市级支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红十字会负责指导所属基层红十字会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区人员、受益群众或者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地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红十字会按照本级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区红十字会按照当地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确保项目资金透明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可设立项目支持费,主要包括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费用。项目支持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追加经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当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制定计划,选定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人员开展实地督导与评估工作,保证项目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督导评估应当以项目书的内容为主,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收支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解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绩效评估。

第七章  项目结项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结项报告,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

第二十六条  妥善保管项目档案,包括项目书、评审记录、公示、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项目结项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第八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以及当地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妥善保存项目物资采购相关公示、公告、询价资料、合同、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应当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确保经费合规使用,提高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项目宣传工作,扩大红十字会影响力,增进社会公众信任度,充分发挥好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