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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接受规则

2024-07-09  15: 33    来源:庆阳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切实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物资捐赠。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捐赠物资必须建立专账。   

第三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物资,接受国(境)外捐赠应及时向相关组织报备。  

第四条 捐赠人可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定后,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内容。

第五条 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费用由受援地承担;接受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和受援方协商解决或按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等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六条 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七条 社会各界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原则。接受的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以及衣被等物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检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第九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由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按捐赠意愿独立实施。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原则上全部用于受援地区的救助工作,根据受援地实际,救助工作结束后确有剩余捐赠物资,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捐赠物资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应对捐赠人查询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答复,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捐赠函、捐赠协议、捐赠票据及各类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实行捐赠物资接受、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在报纸、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上主动公开捐赠物资的来源、种类、数额和去向,增强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监事会监督,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物资,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