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庆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红十字会采购工作相关制度、审定采购计划、其他需要审核批准、决定的事项。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落实采购项目的政策及采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会同相关人员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答复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事项,协调服务及具体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办公室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审核采购计划,编制机关采购预(决)算,审核资产类采购项目购置计划和配置标准,配合采购办做好采购日常工作等。采购办专人管理和维护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备案,采购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查、项目论证,编报采购预算、采购计划,会同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拟订采购合同。监事会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采购计划制定和审批、审批和执行、执行和验收等岗位分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编制采购预算。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临时性项目采购除外)。
第七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采购预算计划,并按要求报批。
第八条 实施采购前,采购需求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要求,会同采购办提交采购计划审批表。审批完成后,转由采购办具体办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以内的项目,
采取非招标方式的,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庆阳市政府采购监管服务系统录入采购预算、采购计划、下载计划备案表完成备案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以下项目,登录庆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其中5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由采购专人下单采购;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竞价采购,具体操作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以下项目,根据采购内容,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由采购需求科室参照招标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向采购办提出申请,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采购办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将采购档案纳入红十字会档案管理范畴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应积极推进采购档案“数字化”管理进程,进一步提高采购档案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规定,归集整理相关政府采购档案,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十八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科室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采购质疑答复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科室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和商业机密。
第二十条 采购科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投诉和检举。
第二十二条 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庆阳市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单位内部审计。会监事会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的监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协调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庆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照此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使用捐赠资金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具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