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本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市红十字会按照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利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部门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执委会负费审议批准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调整变更等事项。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采购政策及相关的达律法规,草拟和组织落实采购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顶算、决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组织配合采购款项的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职责
市红十字会内部监事机构参与采购监督工作。负责依法监督集中采购、部门采购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等采购的招标、评标、选定供应商及合同签署等采购活动的程序监督工作,受理采购活动举报。
第九条 采购人职责
采购具体负责人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部门采购工作,配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提交项目采购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信息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按原渠道审批后执行。
未列人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使用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先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再编制采购预算。
有捐赠协议书及明确采购预算的,按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无明确采购预算的,须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渠道审批后再组织采购。通过捐赠协议约定的采购调整,应当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应当
妥善保存采购相关资料,不得份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什、评标标淮、评付我街、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建立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予以公告,公告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四条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采购应事前获得经费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凡列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与捐赠人有书面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制定采购方案
项目执行科室依据批准的预算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需求、预算及要求,并按照会议研究审定,财务审核审批后执行。
(二)组织采购
1.属于政府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可由项目执行科室根据财政局定期公布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直接与供应南联系供货或实施采购。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2. 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编制政府采购委托书递交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市红十字会编制招标文件,确认无误后正式下发招标文件,并进行公告。市红十字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合同。
(三)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四)资金支付与结算。财务科室根据采购提供的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接收单等文件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阳光平台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招标和阳光平台采购应作为我会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原则统筹安排一次集中采购。同时不得将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买购方式须成立谈判小组,领导小组不少于3人,成员涵盖项目主管科室、财务科室和监事会成员。
第六章 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应按照财政有关审批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挥好监事会作用,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要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捐赠人、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采购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