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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5-07-24  17: 13    来源:天水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公开透明、高效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国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项目责任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申请需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单位承诺书》,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资金按预算执行,并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向天水市红十字会作出承诺。

  第六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的,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可做调整或终止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依据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分批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立专项科目管理项目资金,按预算实行报账,每笔开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高效。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和决算报告,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所有项目档案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市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各类信息,骗取项目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