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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2025-07-24  17: 21    来源:天水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方便人民群众掌握涉及切身利益的公众环境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红十字相关要求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由分管会领导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保密、审查等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水市红十字会和县(区)红十字会。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四条  天水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六)易得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七)易理解性原则。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信息公开对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八)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基本信息:

(一)成立信息。正式名称、设立依据、批准设立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编号或登记证字号。

(二)联系信息。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公开形式及要求。信息公开的载体、范围、方式等,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应当公开该制度。

第六条治理信息:

(一)管理层信息。现任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信息。包含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姓名及个人简介。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

(二)理事会决策事项。理事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

(三)部门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包含内设机构、职能、负责人等。

(四)组织网络。与本会相关的机构信息,包含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名单,经由本会批准的红十字(会)名称、红十字标志使用单位名单和冠名医疗机构名单,本会组织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名单等。

(五)法律法规政策。本会运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涉密)。

(六)内部规章制度。可以对外公开的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   业务活动信息:

(一)募捐信息。所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相关信息。公开本会的募捐资格和捐赠者可以享受的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包括募捐活动名称或募捐倡议书、募捐持续时间、募捐资金用途等。

(二)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所接收到的社会捐赠款物相关信息。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或折价)、捐赠意向。匿名的捐赠人姓名可用“爱心人士”或其他方式代替。

(三)款物使用信息。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开展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项目金额、实施地域、项目受益方、项目合作方、项目效益等。

(四)应急救援信息。应急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

(五)应急救护培训信息。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

(六)人道救助工作信息。人道救助工作流程、救助类别、救助标准等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

(七)“三献”工作相关信息。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信息和工作动态。

(八)青少年工作相关信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信息和工作动态。

(九)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志愿服务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

第八条  财务信息

(一)年度预算决算。上年度部门决算和本年度部门预算。

(二)捐赠款物和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三)招标采购信息。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捐赠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涉及下列内容的不得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市红十字会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条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市红十字会页面)、市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有利于公开的合法有效形式。

社会捐赠款物接受使用信息每季度公开一次,其他信息应在工作(活动)完成后十天内公开。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信息提供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天水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