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2010-10-09  00: 00    来源:    责任编辑:
甘肃省红十字会文件   甘红办发〔2010〕90号

  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天水市、白银市、陇南市、平凉市、庆阳市、甘南州红十字会:

  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所有重建项目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当前仍未开工或已经开工但进展缓慢的重建项目要及时了解原因,尽快协调各方予以解决。确保重建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及完成时限达到总会相关要求。

  二、已完工的民房、村卫生室、村民活动室项目统一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村委会、镇政府、县重建办盖章确认,县政府出具验收报告。民房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农户签字认可。卫生、教育等项目的验收审计、资料管理等工作,仍按照《甘肃省红十字会关于2010年灾后重建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甘红办发〔2010〕31号)的要求执行。

  三、申请项目尾款拨付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统一按总会要求,原则上每期项目分两次申请拨款,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片2张(项目全景和标识或碑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援建项目的尾款拨付仍按其原有规定执行。

  四、其他援建方援建项目的验收审计、尾款拨付、立碑挂牌、资料管理等工作,均按《省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会系统援助我省灾区灾后重建项目标识的通知》和《甘肃省红十字会关于2010年灾后重建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的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重建工作  通知

  甘肃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