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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12-02-13  00: 00    来源:    责任编辑:
甘肃省红十字会文件   甘红办发〔2011〕176号   各市、州红十字会:   现将《甘肃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规则》、《甘肃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规则》、《甘肃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省红十字会引进的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及社会各界捐资援助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项目主要分为四类: (一)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项目; (二)村民活动室、村卫生室等社区基础设施项目; (三)社区为本、社区备灾、社区卫生等社区关怀项目; (四)其他人道主义救助项目。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以深入细致的工作和勤奋务实的作风,积极争取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和社会各界对我省人道主义救助项目的支持。坚持公开透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加大监督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确保项目质量达标,确保项目进度顺畅,为我省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做出不懈努力。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省红十字会作为项目主要实施方对项目管理实行全面统筹,所有援建项目必须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批复。 (二)资金安全。项目资金必须在红十字会账户内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坚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禁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其他费用。 (三)保证质量。援建项目必须在红十字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达标。 (四)公开透明。项目的申报、立项、批复、实施、督导、评估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示援建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工作公开透明。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省红十字会。代表捐资方负责项目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市(州)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县(区)红十字会。按省、市(州)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资金监管、工程监理、跟踪监督、情况上报、资料收集、项目评估、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在充分体现和尊重援助方意愿的前提下,省红十字会通过市(州)红十字会组织项目的申报。 (二)项目的申报应由县(区)红十字会填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后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市(州)红十字会认真审核《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审核无误后向省红十字会正式申报。 (三)省红十字会对市(州)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再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援助方进行确认。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分类建立项目信息库,为项目推介和申报服务。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根据省红十字会的项目申报要求,与各级政府、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定,据实上报。 (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报县(区)红十字会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三)项目的援助规模及援助资金等数据,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项目协议书》及援助方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与援助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内容及时向受援市(州)红十字会下发项目通知,并抄送市(州)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市(州)红十字会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县(区)红十字会,并抄送县(区)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条 县(区)红十字会接到市(州)红十字会转发的项目通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全面展开后,县(区)红十字会作为项目的直接监督方,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监督指导,制定项目督导检查计划,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及援助方要求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资料收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县(区)红十字会向市(州)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提交项目资料、项目总结报告、图片资料等相关材料,经报请援助方审核无误视为项目完结。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各级红十字会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及时上报进度报告及项目资料。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事项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三)项目实施须按照省红十字会下达的项目通知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批复内容。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须逐级上报至援助方同意。 (四)项目完成后原则上不冠名,但须根据援助方意愿立碑铭文纪念,并设立标识。立碑式样、立碑位置、碑文内容、格式等事项根据省红十字会及援助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红十字系统内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实行经费单独核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有节余,可由相关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提出计划,逐级报经省红十字会同意后,专项用于该项目设备采购及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拨付,无明确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首期拨付资金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县(区)红十字会申请项目拨款,须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市(州)红十字会认真审查县(区)红十字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向省红十字会提出拨款申请。省红十字会收到拨款申请报告后,根据《项目协议书》要求,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核算,与项目结余款使用方案一致。 第十八条 除《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单列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援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本级红十字会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履行职责。对偷工减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相关部门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援助方、省、市(州)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改正。如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隐瞒或拒绝纠正的,援助方、省、市(州)红十字会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区)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须现场跟踪督察,确保项目进度及质量合格,如发现违规情形,且调查属实,县(区)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停止,经整改认可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项目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严格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阶段资料,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以备援助方及各级红十字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内容及项目实施计划通报社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地采取多种方式宣传 “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引导受援群众了解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红十字会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和使用募捐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活动。 募捐款,是指红十字会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所募集的资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捐赠者明确指定所捐款物使用用途的为定向捐款,其他为不定向捐款。 第四条 募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募捐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募捐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募捐款来源有: (一)省内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它国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及其所捐赠物品拍卖、转让所得资金; (二)募捐款增值收入; (三)往年募捐款使用结余。 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募捐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募捐财产。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均应设立募捐款专门银行账户,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捐款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或确认银行票据,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事项。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外汇和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所捐款项不能当场兑现的,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在网站、报刊、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布捐赠人的基本捐赠信息(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阶段,应随时向社会发布募捐款接收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二)属地为主; (三)公开、公正;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五)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六)有利于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红十字会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第十八条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红十字会应当终止资助,并向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追回剩余的募捐财产。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中发生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可以从募捐金额中列支。募捐中发生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募捐活动期间和募捐款物管理使用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信息发布、宣传等费用; (二)物资的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等费用; (三)信息反馈的信函印制、邮寄等费用; (四)志愿工作者在募捐期间的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 (五)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成本,不得在募捐款中再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财产救助灾害的,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救灾资金用于与救灾无关的救助。救灾款的使用范围是: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因灾造成公共服务设施损毁后的修建补助; (五)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允许向当年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募捐款,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根据甘肃省应急指挥部公布的灾区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募捐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红十字会应当与受益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针对特定事项募捐财产有剩余时,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 针对重大灾害或特定事项募捐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信息和公告。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募捐财产总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在受益人集中的地区,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需要用募捐款采购救灾物资时,应按照《甘肃省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细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红十字会应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红十字会进行核实;引发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募捐款使用范围、数额等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红十字会应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行为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募捐行为或者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在募捐款的申请和使用工作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或侵占、私分和挪用募捐款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5.10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6.电梯。 7.10万元以上的供暖锅炉。 8.10万元以上的燃料。 9.10万元以上的标志服装(执法部门)。 10.车辆。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协议供货);皮卡车、摩托车、专用汽车。
  (二)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定点)。 2.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3.计算机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4.5万元以上的印刷、出版。 5.5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6.2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社会中介服务。 7.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 (三)工程类 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包括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教学设备及教科书、图书资料、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变配电设备、宿舍家具,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5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专用软件,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1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2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通用类、专用类采购项目各占一定比重的,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切实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物资捐赠。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捐赠物资必须建立专账。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物资。    第四条 捐赠人可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定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内容。 第五条 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转关等费用由受援地承担;接受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和受援方协商解决或按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等手续,由中国红十字会或其委托入境地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七条 社会各界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原则。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以及衣被等物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检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第九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由各级红十字会按捐赠意愿独立实施。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原则上全部用于受援地区的救助工作,根据受援地实际,救助工作结束后确有剩余捐赠物资,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捐赠物资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应对捐赠人查询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答复,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捐赠函、捐赠协议、捐赠票据及各类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实行捐赠物资接受、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在报纸、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上主动公开捐赠物资的来源、种类、数额和去向,增强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物资,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灾物资,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    第三条 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灾区的灾情及需求,突出在第一时间向受灾中的易受损害群体实施无偿救助。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和完善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上报灾情及需求报告(表1)必须及时准确,应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当地救助情况,灾情报告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实并附媒体报道或影像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上报,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首期灾情报告不超过24小时。 第五条 物资救助包括实物调拨救助(流程图1)和拨款采购救助,拨款采购救助又包括上级采购救助(流程图2)和本级采购救助(流程图3)两种形式。       上级下发物资分配通知(表2) 执行结束,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包括发放花名册、照片、影像资料等。发放花名册(表9)由市州红十字会保存     收到物资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填写执行结果报告(表5)及现场照片       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根据物资分配通知制定分配计划(表3),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收到物资,当日将接收情况填写物资收据(表4),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与上级红十字会或备灾救灾中心联系调拨拉运事宜        

  填写灾情及需求(表1)

    灾害   发生            (流程图1)          

  执行结束,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包括发放花名册、照片、影像资料等。发放花名册(表9)由市州红十字会保存

      收到物资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填写执行结果报告(表5)及现场照片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接正式物资分配通知(表2)后,及时主动地与上级红十字会联系,告知联系人电话,同时取得厂家联系电话  

  接收物资、检查数量、质量,汇总收据(表4),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接到厂家电话,双方商定运货时间、告知厂家具体运送地、联系人及电话 接上级通知,制定分配计划(表3),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流程图2)  

  执行结束,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包括发放花名册、照片、影像资料等。发放花名册(表9)由市州红十字会保存

                                                      财务注意查收  

  经会领导批准,赈济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如紧急阶段,情况紧急,可进行三家报价,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并填写物资采购报价汇总(表8)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向上级红十字会提交执行结果报告(表5)以及文字报告、现场照片         接到上级拨款通知 采购后制定物资分配计划(表3)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流程图3)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发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七条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以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印制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捐赠方名称。 第九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须两人以上,责任到人。供货单位要提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也可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受益者选择标准以及救助标准,对所接收的物资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物资发放前,应将受益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张榜公示,分发时受益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 第十二条 在特别紧急阶段,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可以特事特办,经指挥部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在发放群众急需物资时,如难以做到每位领取人签字,则其发放情况登记表至少应包含物资来源、发放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受益人数等基本信息,并至少有两名发放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对于紧急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救灾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储备物资用于其他人道救助之用。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灾物资在接收、发放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分配救灾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物资,不得违犯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表1、表2、表3、表4、表5、表8、表9)
附件: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1)灾情及需求 上报:                                      (   年第 号) 灾 情 统 计 发灾时间段 灾害种类 受灾区域数 受灾人口 (万人) 因灾死亡人口 (人) 因灾失踪人口 (人) 因灾伤病人口 (人) 地 县 乡 村                     紧急转移 安置人口(人) 需口粮救济 人口(人) 倒房间数 (间) 损房间数 (间) 毁坏耕地面积(公顷) 农作物/草场受灾面积(公顷) 灾区年人均 收入(元) 直接经济损失 (千万元)                 救 助 需 求 序号 品 名 规格/型号 单 价 数 量 总 价 预计受益人数                                                         备    注 灾情简要描述 当地救助活动 媒体报道情况       经手人:     核准人:      批准人: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2)物资分配通知 下发:                                     (20 年第  号) 现分配给你会一批救助物资(详见右表),用于救助你会 月 日上报的      灾害。 备灾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协调单位: 协调人: 联系电话: 物资来源 调出库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数 量 总价(元)                                                                                                 合        计     备     注                 经手人:      核准人:      批准人:       填写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3)物资分配计划 上报:                                      物资分配通知号(  年第  号)   物资来源:                 拨款自购□   筹款自购□   实物接收□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 量 总价(元) 分配地点及数量 预计受益人数             地点             数量                       地点             数量                       地点             数量                       地点             数量           合        计   经手人:   核准人 :    批准人: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4)物资收据 上报:                            物资分配通知号(20 年第  号)   现确认已收到分配给我会用于救助     灾害的一批救助物资  (详见右表)。           物资来源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数 量 总价(元)                                                                                                   合        计   备 注   经手人:           核准人: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5)执行结果报告   上报:                               物资分配通知号( 20  年第  号) 发放时间 物资名称 物资来源 接收方式 收到(采购)数量 发放数量 结余情况 受益区域数 受益人次 市 县 乡 村                                                                                                                                                 合        计           备   注         经手人:      核准人:      批准人: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8)物资采购情况报告 上报:                                资金分配通知号:        采购物资 参与报价厂商   1. 2. 3.   名 称 单 位 单价(元) 数 量 总 价 单价(元) 数 量 总 价 单价(元) 数 量 总 价                                                                                                   交货期限         总采购额         采用的供货商及理由:     经手人:      核准人:      批准人: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9)物资发放登记表 物资来源: 物资分配通知号: 物资名称: 发放数量: 物资单价:          元 发放标准: 发放时间: 发放地点: 执行发放单位:             (盖章)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领取数量 领取人签名                                                                                                               合     计       备注   经手人:         核准人:       第   页   共   页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9)物资发放登记表(续表)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领取数量 领取人签名                                                                                                                                                                 合      计       备   注   经手人:         核准人:       第   页   共   页 甘肃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省红十字募捐箱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做好社会募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红十字精神,发展红十字事业,实现爱心人士人道主义的捐赠愿望,全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店、银行、邮局、公园、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包括涉外单位)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 第二条 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征得设在单位的同意,并签订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协议,协议应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摆放位置、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 红十字募捐箱由省红十字会指定专业公司制作或各市州红十字会自行制作,并与制作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确定设箱事宜。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募捐箱涉及的箱体广告的监督管理,箱体广告的内容要健康向上,发布前必须报省红十字会审查,未经省红十字会同意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非法的医疗广告; (二)淫秽、迷信、荒诞的广告; (三)贬低他人的广告; (四)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广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红十字募捐箱应摆放在明显位置,设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募捐箱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防止损坏和丢失,红十字会指定专人与设在单位联系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当地红十字会与设在单位应及时取得联系,由设箱单位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 募捐箱如发生丢失或钱款被盗,设在单位或当地红十字会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认真查找原因,根据责任进行处理。 第八条 募捐箱的钥匙由辖区红十字会保管,视捐款情况每半年或者一年开箱清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开启。清点捐款时,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持有效证明与设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开箱清点,红十字会应向设在单位开具募捐款专用收据。 第九条 募捐箱内如产生外币捐款,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 第十条 各市州红十字会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捐款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按照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当地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适时对募捐箱的设置及数量、款项使用、管理措施、财务核算等进行检查,对管理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如未按本办法执行的,上级红十字会将责令其改正。违反本办法的,省红十字会在本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扬红十字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提高省内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的救治水平,规范红十字道路救护站在交通事故中的救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高速公路沿线设立的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的管理、救治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在省内高速公路沿线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设立红十字道路救护站。 1.有一支熟练掌握创伤救护、心肺复苏等专业急救知识技能的急救队伍。 2.有专人负责的24小时值班电话。 3.有开展急救工作的常用设备、药品等,如救护车及配套设备、心肺除颤仪、担架、止血带等。 第四条 各红十字道路救护站应在接到交通事故求救电话3分钟内出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护工作。 第五条 市级红十字会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后,报省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在已建成的省内高速公路沿线,每间隔50公里(视实际情况确定)的卫生机构设立一个红十字道路救护站,且救护站距离高速公路出口3公里以内。 第七条 较大的事故要及时呼叫上级医院120急救电话,争取及时有效的救护帮助,提高救护成功率。 第八条 现场救护中首先要表明身份,参加救护的人员必须是急救专业医务人员和经过红十字会培训合格的急救员,对伤病员要一视同仁,不以身份、民族、信仰、籍贯、贫富等因素拒绝救治;现场救护中要充分体现救治结合的原则,先抢后救、先重伤后轻伤,救护过程中要给予患者人道的关怀。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对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的管理和救治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救护站人员培训和设备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对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救护培训。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区红十字会对辖区内红十字道路救护站的管理和救治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辖区红十字道路救护站开展工作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红十字道路救护站标示牌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安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制度 款物管理 通知   甘肃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