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省红十字募捐箱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做好社会募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红十字精神,发展红十字事业,实现爱心人士人道主义的捐赠愿望,全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店、银行、邮局、公园、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包括涉外单位)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
第二条 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征得设在单位的同意,并签订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协议,协议应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摆放位置、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 红十字募捐箱由省红十字会指定专业公司制作或各市州红十字会自行制作,并与制作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确定设箱事宜。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募捐箱涉及的箱体广告的监督管理,箱体广告的内容要健康向上,发布前必须报省红十字会审查,未经省红十字会同意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非法的医疗广告;
(二)淫秽、迷信、荒诞的广告;
(三)贬低他人的广告;
(四)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广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红十字募捐箱应摆放在明显位置,设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募捐箱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防止损坏和丢失,红十字会指定专人与设在单位联系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当地红十字会与设在单位应及时取得联系,由设箱单位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 募捐箱如发生丢失或钱款被盗,设在单位或当地红十字会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认真查找原因,根据责任进行处理。
第八条 募捐箱的钥匙由辖区红十字会保管,视捐款情况每半年或者一年开箱清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开启。清点捐款时,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持有效证明与设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开箱清点,红十字会应向设在单位开具募捐款专用收据。
第九条 募捐箱内如产生外币捐款,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
第十条 各市州红十字会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捐款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按照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当地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适时对募捐箱的设置及数量、款项使用、管理措施、财务核算等进行检查,对管理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如未按本办法执行的,上级红十字会将责令其改正。违反本办法的,省红十字会在本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