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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2-02-13  00: 00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省红十字会引进的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及社会各界捐资援助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项目主要分为四类: (一)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项目; (二)村民活动室、村卫生室等社区基础设施项目; (三)社区为本、社区备灾、社区卫生等社区关怀项目; (四)其他人道主义救助项目。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以深入细致的工作和勤奋务实的作风,积极争取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和社会各界对我省人道主义救助项目的支持。坚持公开透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加大监督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确保项目质量达标,确保项目进度顺畅,为我省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做出不懈努力。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省红十字会作为项目主要实施方对项目管理实行全面统筹,所有援建项目必须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批复。 (二)资金安全。项目资金必须在红十字会账户内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坚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禁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其他费用。 (三)保证质量。援建项目必须在红十字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达标。 (四)公开透明。项目的申报、立项、批复、实施、督导、评估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示援建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工作公开透明。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省红十字会。代表捐资方负责项目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市(州)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资金监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县(区)红十字会。按省、市(州)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资金监管、工程监理、跟踪监督、情况上报、资料收集、项目评估、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在充分体现和尊重援助方意愿的前提下,省红十字会通过市(州)红十字会组织项目的申报。 (二)项目的申报应由县(区)红十字会填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后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市(州)红十字会认真审核《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审核无误后向省红十字会正式申报。 (三)省红十字会对市(州)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再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援助方进行确认。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分类建立项目信息库,为项目推介和申报服务。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根据省红十字会的项目申报要求,与各级政府、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定,据实上报。 (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报县(区)红十字会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三)项目的援助规模及援助资金等数据,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项目协议书》及援助方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与援助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内容及时向受援市(州)红十字会下发项目通知,并抄送市(州)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市(州)红十字会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县(区)红十字会,并抄送县(区)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条 县(区)红十字会接到市(州)红十字会转发的项目通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全面展开后,县(区)红十字会作为项目的直接监督方,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监督指导,制定项目督导检查计划,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及援助方要求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资料收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县(区)红十字会向市(州)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提交项目资料、项目总结报告、图片资料等相关材料,经报请援助方审核无误视为项目完结。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各级红十字会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及时上报进度报告及项目资料。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事项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三)项目实施须按照省红十字会下达的项目通知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批复内容。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须逐级上报至援助方同意。 (四)项目完成后原则上不冠名,但须根据援助方意愿立碑铭文纪念,并设立标识。立碑式样、立碑位置、碑文内容、格式等事项根据省红十字会及援助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红十字系统内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实行经费单独核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有节余,可由相关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提出计划,逐级报经省红十字会同意后,专项用于该项目设备采购及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拨付,无明确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首期拨付资金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县(区)红十字会申请项目拨款,须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市(州)红十字会认真审查县(区)红十字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向省红十字会提出拨款申请。省红十字会收到拨款申请报告后,根据《项目协议书》要求,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核算,与项目结余款使用方案一致。 第十八条 除《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单列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援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本级红十字会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履行职责。对偷工减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相关部门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援助方、省、市(州)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改正。如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隐瞒或拒绝纠正的,援助方、省、市(州)红十字会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区)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须现场跟踪督察,确保项目进度及质量合格,如发现违规情形,且调查属实,县(区)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停止,经整改认可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项目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严格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阶段资料,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以备援助方及各级红十字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内容及项目实施计划通报社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地采取多种方式宣传 “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引导受援群众了解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国红十字会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