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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2025-01-15  16: 13    来源:甘肃省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红十字会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管理,是指省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实施采购工作,从采购项目计划到合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管理。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其他各类资金是指接受社会捐赠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三条  在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称为“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省红十字会自行组织采购,称为“自行采购”。

第四条省红十字会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省红十字会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红十字会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其他会领导担任副组 长,各处室及机关纪委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采购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审定和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招标与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监督检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违反采购办法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省红十字会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采购组、监督组3个专责组,分别承担相关工作。

(一)综合组。综合组是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担任组长,由办公室负责人及办公室财务会计岗、固定资产岗、合同管理岗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采购工作统筹协调、审核指导与监督管理等。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单位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负责更新第三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每两年调整更新一次,每次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3.按规定汇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

4.负责采购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等事项的内部审核办理及相 关审批手续;

5.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验收;

6.指导各处室(单位)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7.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督导和检查;

8.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事宜;

9.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组。采购组负责承担具体采购任务,由实施采购活动的处室(单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承担采购部门主体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并报送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建立采购台账;

2.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进行采购项目立项考察、经费预算和申报等前期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委托第三方采购的,选取代理机构,履行委托责任,按照采购方案监督采购活动实施;

4.负责采购文件编制、解释及答复采购质疑等;

5.负责采购信息公开;

6.负责采购合同洽谈、文本起草、条款审核、合同签订工作;

7.负责合同的履行;

8.负责做好采购项目验收;

9.负责编报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10.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负责到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11.负责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12.其他属于本处室、本单位负责的采购工作。

(三)监督组。监督组依法依规依纪开展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工作,由分管监事会的会领导牵头负责,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和机关纪委、办公室财务相关人员组成。

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依法依章程参与采购工作的跟踪监督;

2.对各处室(单位)执行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 督;

3.对方案请示、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工作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4.对采购信息公开过程进行监督。

机关纪委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确定第三方代理机构、参与招标评标人员、采购计划审批备案及合同执行、验收等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2.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履职和纪律执行情况;

3.根据需要,参与见证对供货商的考察;

4.参与见证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

5.受理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对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

6.对采购部门执行回避情况进行监督;

7.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处室、单位,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 应当按照财政厅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等,随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上报。

第十条政府采购年度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导致采购预算变动的,应当按照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一并报批。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的,也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做好采购计划,按程序审批实施。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核准表所列采购方式执行。

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及时报请投资主管 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同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同级政府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实施形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和其他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作为集中采购的便捷组织形式;

(二)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按照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原则上应邀请招标。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适用情形的,可以不招标。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邀请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无法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办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甘财采〔2023〕13号)的规定,在组织评审前24小时以内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 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部门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政府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四)供应商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六)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单位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单位的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以上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负责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甘财采〔2019〕15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网上商城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3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3万元至1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竞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对于甘肃省财政厅发布的《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需要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其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小于限额的小额零星采购,订立框架协议的,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采购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依据采购金额和支出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二)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需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三)采购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按要求提交相关会议审批后,编制采购文件,按照相关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四)采购部门按照相关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五)开展采购活动前,采购部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采〔2020〕12号)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等,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六)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活动实际,报告采购情况,提出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的建议。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支出审批权限,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审定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提交执委会会议研究审定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会议研究审定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

(七)采购部门同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做好归集采购档案资料及项目验收等其他后续工作。

采购工作的具体程序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 及本制度关于货物和服务的程序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 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采购部门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时,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59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甘财采〔2016〕6号)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有关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章  自行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根据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同级政府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二)虽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红十字会实际,自行采购分为三类:

第一类: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散采购事项,需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类: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散采购事项,按照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类:3万元(不含)以下的分散采购事项,由采购部门按照量入为出、过紧日子的原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 需要直接采购。

第三十四条  自行采购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部门提出采购方案(包括项目由来、具体参数、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综合组预审。

(二)由分管领导牵头,采购部门组织讨论采购方案,根据 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论证。

(三)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额度将初审通过的方案分别提交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其中,第一类采购应在省红十字会官网信息公开栏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由采购部门采取抽签方式选定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并邀请监督组相关人员参与监督。

(四)采购部门组织对采购工作进行评审,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人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并邀请监督组相关人员参与监督。

(五)第一类采购结果应在省红十字会官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后,由采购部门通知成交单位签订合同。

(六)采供双方根据合同履约,采购部门做好归集采购档案资料及项目验收等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章  承包商或供应商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对潜在承包商或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章  采购履约验收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是承包商或供应商履约,以及单位验

收项目的依据。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负责督促承包商或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59号)等文件有关采购验收的要求,邀请监督组相关人员参与监督,以确认货物或服务的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处室(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必 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根据采购合同有关验收规定执行。凡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责成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停止支付款项。

第三十九条  验收时,如果发现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事项,同时通报财务部门停止支付各类款项。

(一)承包商或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标准履约,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确实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施工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二)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二条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采购合同履行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六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47条的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单位对所备案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42条规定的归档范围,在本年度年底前, 将全年政府采购文件整理完毕,填写采购档案归档清单,并于次年度第一季度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九条  采购部门负责在采购过程中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采 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将采购档案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

第五十条供应商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质疑。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四)单位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五)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六)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七)单位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投诉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按照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二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采购、谁公开”原则,将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处室、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切实履行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各处室、各单位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组织宣教处应当完善官网信息公开功能,为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机关纪委、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采购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确保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和要求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机关纪委有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活动予以制止。单位其他部门和全体职工对采购活动可进行群众监督,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机关纪委举报。

第五十五条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采购部门执行机关内部有关规定,以及采购过程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按章程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跟踪监督,对各处室、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方案请示、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工作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第五十八条  采购部门和执行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应自觉 遵守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务员 回避规定》,利害关系人应主动回避,监督领导小组知情的应提出回避要求,自觉抵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和配合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采购中存在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单位利益的人员,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  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